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為供公眾工作、營業、居住、遊覽、娛樂、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其範圍如下;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,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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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Dec 31 Sat 2011 15:44
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(公寓)也算是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裝修業者不可不知,以免違法受罰!
- Dec 31 Sat 2011 15:40
哪些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?
- Mar 07 Mon 2011 11:39
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