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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為供公眾工作、營業、居住、遊覽、娛樂、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其範圍如下;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,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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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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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
【公布日期】99.12.23 【公布機關】內政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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